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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guī)定

來源:2006年9月21日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發(fā)布時間:2010/9/17 11:08: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易制毒化學品系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學配劑,目錄見本規(guī)定附件。

  第三條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均需申領許可證。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工作。同時接受商務部委托負責本地區(q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初審及部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通過對外交流、交換、合作、贈送、援助、服務等形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應按照本規(guī)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第六條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或加工制成品、副產品為易制毒化學品需內銷的,應首先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進(出)口許可,并憑進(出)口許可證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guī)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第八條  易制毒化學品樣品的進出口應按照本規(guī)定申請進(出)口許可。

  第九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過境、轉運、通運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申請進(出)口許可。

  第十條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提交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xù)。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提交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第十二條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的,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三條  國家對部分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管理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jiān)控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yè)進口、出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進出口許可申請和審查

  第十五條  經營者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如實、準確、完整填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

  第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進出口申請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通知經營者報送書面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說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報。

  第十七條  經營者收到報送書面材料的通知后,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ㄒ唬┙浐炞植⒓由w公章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原件;

 ?。ǘν赓Q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三)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四)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五)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xié)議)復印件;

 ?。┙涋k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復印件或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對本條規(guī)定的材料復印件有疑問時,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經營者交驗上述有關材料原件。

  書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經營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三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上述期限內發(fā)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并將電子數據報商務部備案;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目錄第三類中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后,對于申請進出口無需國際核查的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對于申請進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

  第二十條  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出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fā)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對于申請進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fā)放《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應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國家或者地區(qū)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國際核查要求,商務部可會同公安部對經營者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對于申請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進行國際核查。

  商務部應自收到國際核查結果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fā)放《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二十三條  申請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申請出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許可證后辦理購買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購買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審查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可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查詢有關申請辦理進程及結果。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憑《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依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yè)進出口許可申請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通過外商投資企業(yè)進出口管理網絡系統(tǒng)申報,如實、準確、完整填寫《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手工不經過網絡系統(tǒng)申報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須按規(guī)范錄入上述系統(tǒng)。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進出口申請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通知外商投資企業(yè)報送書面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的,網上說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報。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收到報送書面材料的通知后,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ㄒ唬┙浐炞植⒓由w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原件;

 ?。ǘ┥w有聯合年檢合格標識的批準證書復印件;

 ?。ㄈI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ㄋ模┥虅罩鞴懿块T關于設立該企業(yè)的批文及企業(yè)合營合同或章程、驗資報告;

 ?。ㄎ澹┮字贫净瘜W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M口或者出口合同(協(xié)議)復印件;

  (七)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許可的,還需提交申請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告,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對監(jiān)管手段的說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證函。

  對本條規(guī)定的材料復印件有疑問時,商務主管部門可要求外商投資企業(yè)交驗上述有關材料原件。

  書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外商投資企業(yè)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條  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三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外商投資企業(yè)提交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上述期限內發(fā)放《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并將電子數據報商務部備案;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yè)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對于申請進出口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目錄第三類中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齊備、合格的書面材料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后,對于申請進出口無需國際核查的目錄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對于申請進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轉報商務部審查。

  第三十二條  對于申請進口目錄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fā)放《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yè)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對于申請出口第一、二類中無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許可的,商務部應在上述期限內發(fā)放《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外商投資企業(yè);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yè)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對于申請進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之日起8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依據前款對進口申請予以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許可決定后2日內發(fā)放《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復單》;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yè)并說明理由。

  應易制毒化學品出口國家或者地區(qū)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國際核查要求,商務部可會同公安部對外商投資企業(yè)進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對于申請出口需國際核查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應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進行國際核查。

  商務部應自收到國際核查結果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許可的,商務部應在上述期限內發(fā)放《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外商投資企業(yè);不予許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外商投資企業(yè)并說明理由。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申請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商務部在作出許可決定之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外商投資企業(yè)申請出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許可證后辦理購買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購買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審查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第三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須加蓋商務主管部門公章。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yè)進出口管理網絡系統(tǒng)查詢有關申請辦理進程及結果。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憑《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依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嚴格履行對本地區(q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經營者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隱匿。

  第四十三條  易制毒化學品在進出口環(huán)節(jié)發(fā)生丟失、被盜、被搶案件,發(fā)案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檔案,至少留存兩年備查,并指定專人負責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商務主管部門通知,擬進出口的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時,應及時終止合同執(zhí)行,并將情況報告有關商務主管部門。

  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或當擬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險時,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對已經頒發(fā)的進(出)口許可證予以撤銷。經營者應采措施停止相關交易。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情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還須向當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上年度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情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情況匯總后報商務部。

  有條件的經營者,可以與商務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進出口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可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洜I者未按本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ǘ⑦M出口許可證轉借他人使用的;

 ?。ㄈ┮字贫净瘜W品在進出口環(huán)節(jié)發(fā)生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務部可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經營者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商務部可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商務部可在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活動。

  第五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許可而濫許可,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批復單》、《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批復單》由商務部規(guī)定式樣并監(jiān)督印制。

  第五十四條  《向特定國家(地區(qū))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guī)定》中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guī)定》(原外經貿部1999年第4號令)、《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fā)<外商投資企業(yè)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的通知》[(1997)外經貿資三函字第197號]同時廢止。

  附件: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

 

序號

商品名稱

商品編碼

第一類

 

1.

麻黃堿(麻黃鹽酸麻黃)*

2939410010

2.

酸麻黃堿*

2939410020

3.

消旋鹽酸麻黃堿*

2939410030

4.

草酸麻黃堿*

2939410040

5.

偽麻黃堿(偽麻黃素,鹽酸偽麻黃堿)*

2939420010

6.

硫酸偽麻黃堿*

2939420020

7.

鹽酸甲基麻黃堿*

2939490010

8.

消旋鹽酸甲基麻黃堿*

2939490020

9.

去甲麻黃堿及其鹽*

2939490030

10.

供制農藥用麻黃浸膏粉*

1302199011

11.

供制農藥用麻黃浸膏*

1302199012

12.

供制醫(yī)藥用麻黃浸膏粉*

1302199091

13.

供制醫(yī)藥用麻黃浸膏*

1302199092

14.

其他麻黃浸膏粉*

1302199093

15.

其他麻黃浸膏*

1302199094

16.

藥料用麻黃草粉*

1211903910

17.

香料用麻黃草粉*

1211905010

18.

其他用麻黃草粉*

1211909910

19.

麻黃堿鹽類單方制劑[指鹽酸(偽)麻黃堿片,鹽酸麻黃堿注射劑,硫酸麻黃堿片]*

3004409010

20.

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亞甲二甲醛、天芥菜精)*

2932930000

21.

1—苯基—2—丙酮苯丙酮)*

2914310000

22.

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

2932920000

23.

黃樟素(4—烯丙基—1,2—亞甲二氧基苯)*

2932940000

24.

異黃樟素(4—丙烯基—1,2—亞甲二氧基苯)*

2932910000

25.

黃樟油*

3301299010

26.

N—乙酰基苯酸(N—乙酰鄰氨基苯甲酸,2—乙酰氨苯甲酸)*

2924230010

27.

鄰氨基苯甲酸茴酸)*

2922431000

28.

麥角新堿*

2939610010

29.

麥角胺*

2939620010

30.

麥角酸*

2939630010

第二類

31.

苯乙酸*

2916340010

32.

酸酐(乙酸酐)*

2915240000

33.

三氯甲烷氯仿

2903130000

34.

乙醚

2909110000

35.

哌啶(六哌啶)

2933321000

第三類

 

36.

甲苯

2902300000

37.

丙酮

2914110000

38.

甲基乙基酮(丁酮

2914120000

39.

高錳酸鉀*

2841610000

40.

硫酸

2807000010

41.

鹽酸(氯化氫

2806100000

  注:帶*號的為國際核查易制毒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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