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從2006年5月22日開始,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6年第32號公告(詳見附件1)?,F將執(zhí)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5月22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鄰苯二酚(稅則號列:29072910),除按現行規(guī)定征收進口關稅外,還應區(qū)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及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對應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鄰苯二酚的,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或日本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fā)票。對于申報進口鄰苯二酚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美國或日本的,海關按現行對鄰苯二酚實施的反傾銷措施中的最高稅率(即海關總署2003年第51號公告中規(guī)定的對其他歐盟公司適用的79%的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或日本,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fā)票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鄰苯二酚如何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鄰苯二酚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分,有關單位可自2006年5月22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五、對偽報進口鄰苯二酚原產地或偽造原產地證明、原廠商發(fā)票,偷逃應納稅款的,海關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六、在對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期間,出現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應對其征收反傾銷稅時,有關單位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作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6年第32號公告
2.鄰苯二酚反傾銷稅稅率表
海關總署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6年第32號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5月31日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于2005年12月2日發(fā)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存在傾銷,中國鄰苯二酚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存在傾銷,中國鄰苯二酚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5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為鄰苯二酚,歸在稅則號:2907291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
產品名稱:鄰苯二酚
英文名稱: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Pyrocatechol).
化學分子式:C6H6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及化學特征:常溫下為固態(tài),為無色單斜晶體,有毒,能升華,可燃,暴露在空氣中易氧化為棕褐色。
主要用途:鄰苯二酚是一種化學中間體,可用作橡膠硬化劑、電鍍添加劑、皮膚防腐殺菌劑、染發(fā)劑、照相顯影劑、彩照抗氧化劑、毛皮染色顯色劑、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劑,是合成樹脂、鞣酸,農藥克百威、殘殺威,醫(yī)藥黃連素、腎上腺素,香料香蘭素、黃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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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地亞公司(RHODIA INC)4%
2、其他美國公司46.81%
(二)日本公司 42.86%
如果進口經營者未能提供進口原產地證明,且海關無法確定原產地的進口鄰苯二酚,按有效執(zhí)行的反傾銷措施中的最高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6年5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鄰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不足部分則不再補征。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附件略)
商務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2
鄰苯二酚反傾銷稅稅率表
|
原產國 |
廠商名稱 |
征收比率 |
|
美國 |
羅地亞公司(RHODIA INC) |
4% |
|
其他美國公司 |
46.81% | |
|
日本 |
所有日本公司 |
42.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