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yè)單位:
《撫順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暫行辦法》業(yè)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三日
撫順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學事故的應急救援辦法,減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人民防空與應急救援一體化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化學危險品在生產、儲存、經營、運輸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急性中毒、傷亡、及其它較大社會危害時,為及時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害人員,指導群眾防護和組織撤離,消除危害后果而組織的救援活動。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包括事故單位自救和對事故單位及危害區(qū)域的社會救援。
第三條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應在預防為主的前提下,貫徹專群結合結合、軍民結合、防救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tǒng)一領導、專業(yè)部門和有關單位分工協(xié)作、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凡與應急救援工作有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五條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統(tǒng)一領導全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人防辦。
區(qū)、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本地區(qū)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各街道、各相關部門、各重點防護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在市(區(qū)、縣)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條 市消防局、撫順鋁廠、石油二廠、煤氣公司組建的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特勤隊伍,按照專業(yè)對口、兼顧區(qū)域、便于管理、統(tǒng)一指揮的原則,負責有關急救搶險任務;在發(fā)生化學事故需要社會救援時,四支特勤隊統(tǒng)一受市應急救援指揮部調動。
特勤隊所在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特勤隊建設,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保持隊伍的穩(wěn)定,加強平時的訓練。
第八條 市(區(qū)、縣)級群眾防空組織,實行平戰(zhàn)兩用,擔負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任務。
第九條 化學事故重點防護單位應按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一至二的比例組建救援隊伍,擔負本單位的自救任務。
化學事故重點防護單位由市應急救援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防護單位在危險部位均應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報警裝置。
第十條 實施應急救援行動時,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有權調動全市各部門、各單位的人員及物資裝備。
第三章 訓練教育
第十一條 各級應急救援隊伍每年應進行嚴格的業(yè)務培訓。市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制定訓練計劃,救援隊伍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各級應急救援隊伍的訓練,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理論與應用相結合、專業(yè)技術訓練與崗位練兵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訓練情況由市應急救援辦公室組織檢查和考核驗收。
第十三條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及防護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市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制定教育計劃,分別由市教委、文化局、各新聞單位組織實施,各基層單位具體落實。
第四章 經費及裝備
第十四條 市(區(qū)、縣)應急救援辦公室所需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經常性預算,實施定額補貼;裝備、器材所需經費由財政、救援單位共同承擔。
第十五條 凡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都應配備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購置設備經費及組建訓練隊伍的人員經費在企業(y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條 因化學事故造成財產和人員直接損害的賠償由事故單位負責。應急救援中支援單位所耗費的費用,由事故單位負責補償。
第十七條 組建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對救援人員實行保險,對配備的救援器材及設備要保持良好和備用狀態(tài)。
第五章 救援實施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fā)現(xiàn)化學事故時,應立即向市應急救援辦公室報警。
市應急救援辦公室接警后,應迅速報告市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并根據領導指令,開設現(xiàn)場指揮部,調動救援力量,組織救援工作。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接到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指令后,領導應帶領救援隊伍迅速趕赴事故現(xiàn)場,實施救援行動。執(zhí)行任務時,車輛和人員需配備統(tǒng)一的應急救援標識。
第二十條 事故現(xiàn)場的任何組織及人民群眾都要無條件地服從指揮部的指揮,密切配合,協(xié)同行動,全力實施救援。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在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或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yī)療、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致殘或犧牲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qū)、縣)應急救援辦公室對直接責任單位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guī)定作出應急救援準備工作,市(區(qū)、縣)應急救援辦公室提出整改措施后,拒不整改的;
?。ǘ┥米詣佑脩本仍镔Y、裝備的;
(三)拒不執(zhí)行市(區(qū)、縣)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通知、指示、命令的;
?。ㄋ模┌l(fā)生化學事故時,事故單位不立即報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不組織自救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